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奖励办法》的实施主体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奖励办法》的适用奖励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PART.1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PART.2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PART.3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取固定奖励或比例奖励的方式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1、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固定奖励。
2、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根据举报事项办结时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奖励标准。按照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奖励。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申领程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办理奖励领取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
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现场办理奖励领取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励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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