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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时间:2024-01-08人气:作者: 钟德旺

  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明确要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对论文、科研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侧重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水平、社会贡献、生产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推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

  据了解,山东省于2018年在东营市启动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试点,2019年扩展到14市,202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此次制定《标准条件》,是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全省新型职业农民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

  根据《标准条件》,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范围包括在山东省农业农村领域的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事业单位人员除外。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根据从事产业领域不同,评审专业包括种植业类的作物、林果、蔬菜、茶叶、中草药、食用菌、种苗繁育等专业,养殖业类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专业,社会服务类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经理人、农业机械化服务、植物保护、农业生产托管、农村合作组织、农村社会事务等专业。

  《标准条件》还规定了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以及申报不同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需要具备的业绩能力条件。其中,生产经营或服务须达到一定规模,具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如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蔬菜、瓜果种植面积1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具保有量20台(套)以上等,电商销售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等。

  《标准条件》明确,在农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同时提出,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另外,《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同步印发,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个人申报、审核呈报、评审委员会组建、组织评审、公示核准、公布颁证等程序,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

  《标准条件》《评审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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